如何判斷夫妻的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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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夫妻的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概念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形成並應由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相對,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並由其個人負責歸還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特點:一、必須是生產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的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必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父母的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是夫妻共同債務。反之,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那些情況下的債務視為夫妻共有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那些情況下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

1、非債務方的夫或妻在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2、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A、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B、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C、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D、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四、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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