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用於共同生活 - 債務清償時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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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家庭財產的諸多問題多產生於婚姻關係終止之時,關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大家已經較為清晰,那麼對於婚前債務用於共同生活這樣的狀況在債務清償時婚姻雙方當事人要如何承擔債務?本站為您解答。

婚前債務用於共同生活,債務清償時如何承擔

一、婚前債務用於共同生活,債務清償時如何承擔

在能夠證明婚前債務用於共同生活的情況下,該婚前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實踐中,認定夫妻債務一般有以下原則: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可見在是否婚前債務用於共同生活類問題中證據的重要性,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明力證明是否用於婚姻共同生活才可以確認是否需要承擔債務。在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因與家庭瑣碎生活息息相關,舉證質證對於當事人來講往往相對困難,建議詢問律師,給出貼合個案的最優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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