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債務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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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債務追償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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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債務怎麼處理

首先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承擔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夫妻共同債務是由夫或妻一方或雙方為了生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因此只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串通虛構債務物,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違法犯罪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自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個人債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為了為了滿足個人需要所欠的債務,由個人負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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