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欠債一方死了另一方獨自償還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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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間欠債一方死了另一方獨自償還債務嗎?

夫妻之間欠債一方死了另一方獨自償還債務嗎?

丈夫欠債妻子是否承擔還款責任,關鍵要看丈夫借款的性質。

公民死亡後,則沒有清算程序,也就不存在清算人,可以當然代表所有繼承人清收債權、清償債務。實踐中,對遺留債權債務有關的訴訟應否追加繼承人及在特定情況下變更訴訟主體的理解有些不同,造成了法律適用的混亂,很有必要進行統一,以維護法制的尊嚴。

遺留債權糾紛主體的確定。訴訟是為是實體權利的實現服務的,如何列當事人就得看誰享有實體權利,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對此區別對待如下:

1、遺產已分割的,債權分配給誰,誰就享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的權利,訴訟中,應以他(或他們)為原告,不必通知其他繼承人蔘與訴訟。

2、遺產尚未分割的,按法定繼承的,應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告,有遺囑繼承的,遺囑繼承人為原告,遺贈繼承的,受遺贈人為原告,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撫養人為原告。有的同志認為,配偶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可僅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不必通知其他的繼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財產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其他的繼承人認為他(她)侵犯了其權利,可以另行起訴。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之間的債務一般都會由共同的來承擔,但如果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是否要償還,那麼就需要看借款的性質,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債務就會不一樣,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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