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出質需要通知次債務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債權出質需要通知次債務人嗎
債權出質需要通知次債務人。
對是否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普通債權質押的成立要件,各國或地區的立法同樣存在不同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普通債權入質是維護質權人的利益的一種擔保方式,具有物權的性質,其與出質人與其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並不重要,第三債務人向誰履行義務,並不影響其自身利益。
質權人與出質人設定普通債權質押後,基於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第三債務人,以便其做好履行準備,否則第三債務人有權只向出質人履行義務,而無義務向質權人履行,這往往會影響到質權的實現,加大普通債權質押的風險,而通知第三債務人則可避免因第三債務人對債權質押毫不知情所遭受的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