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借貸如何避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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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貸是相對於銀行借貸以及企業借貸而言的,是私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多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不過,私人借貸由於缺乏法律的規制,也就容易發生糾紛,那麼私人間借貸如何避免發生糾紛呢?對於私人借貸的當事人來説,如果私人借貸發生糾紛怎麼解決?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解答。

私人間借貸如何避免發生糾紛

一、私人間借貸如何避免發生糾紛

私人借貸要避免或減少糾紛應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

1、借貸要合法。出借人若明知借錢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販毒、詐騙等非法活動而借給別人屬於非法借貸。非法借貸的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反而要受民事、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最好籤訂書面協議。協議中應寫明出借人姓名、借款人姓名、住址、借款數額、出借時間、還款時間及其他雙方約定的合法內容。儘量避免“君子協定(口頭協議)”,否則一旦一方否定,對方就難以舉證。

3、當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應及時起訴。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才訴諸法律,但此時往往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

理想的辦法是,當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無力還債時應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使時效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間重新計算。”

4、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要求有一定經濟能力的第三人做其保證人,數額較大的借貸還可請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5、有利息的借貸,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的規定》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私人借貸發生糾紛怎麼解決

私人借貸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分兩大類,即正常途徑和特殊途徑。特殊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判決。

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如企業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特殊途徑是由於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採用協商、調解、仲裁、判決的方式。

1、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儘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製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判決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上文中為您一一講述了有關“私人借貸如何避免發生糾紛”以及“私人借貸發生糾紛怎麼解決”等問題的具體內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要想避免借貸糾紛的發生,當事人在借貸關係發生之時,就要注意簽好借貸合同或者是寫好借條,以書面的形式將借貸關係確定下來,並要保證借貸合同合法有效。在借款用途以及借款利息的約定上都要合法,否則將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而如果發生了借貸糾紛,當事人要及時採取法律措施來解決,避免遭受損失。如果您不知道具體該如何解決,您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的意見,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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