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故意不還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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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借貸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較為普遍的一種現象。如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後,故意不還借款,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欠款故意不還的法條規定 有哪些?本站為您解答。

欠款故意不還怎麼辦呢?

債權債務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一般不會涉及刑事問題。對於法院的生效判決,債務人有錢不還,故意逃避還款義務,可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來追究刑事責任。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法條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借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如發生債務人惡意欠款的,債權人應當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如借條,保證合同等)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自身起訴遇到困難,也可及時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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