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轉讓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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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轉讓程序是怎樣的
合同債權的轉讓程序如下:
首先,確定該合同債權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規定有三類合同權利不能轉讓: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比如委託合同、勞務合同。第二是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訂立合同是當事人就約定合同不能轉讓。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比如撫養費、贍養費協議。
其次,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通知到達債務人後非經受讓人同意不能撤銷。
最後,通知到達債務後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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