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到期債權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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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到期債權要注意什麼

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進行規定,不過卻對債權特例的收入、存款的執行措施進行了規定。從現實中來看,執行到期債權的,相對來講是比較複雜的,同時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可以作參考,就需要當事人儘量的小心謹慎,注意其中的一些事項。那麼執行到期債權要注意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執行到期債權的注意事項

(一)通知書的製作適用問題

執行到期債權,一經立案,即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為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該第三人不是該案的當事人,而是該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並應附上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

(二)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問題

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成立的事實應進行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異議的事實成立的,如所供的產品質量有爭議,財產需經確認之訴後方能確定的,應及時通知第三人和申請執行人,“到期債權”立即中止執行。異議的事實不成立的,如執行法院核實後,到期債權的數額就是申請執行的標的,執行到期債權的財產就是申請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應及時發出“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異議事實成立或異議事實不成立的通知,應在7日內作出。“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的內容,也必須載明被執行人異議事實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的內容。該通知書送達後,應立即進入強制執行。

(三)裁定書與通知書的關係問題

執行到期債權必須製作裁定書。通知,是指把事項告訴對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債權告訴第三人,讓他向債權人履行。在執行程序中,一般都是製作裁定書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強制執行到期債權時,除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同時也應制作裁定書,也應向到期債權的第三人送達。到期債權履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時,執行法院亦應制作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所欠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數額已經由第三人代為償付。當然,應該寫清第三人代為償付的數額(數額應包含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本金利息)及償付的日期。該通知書應作為第三人向被執行人結算債務的憑證。

二、執行到期債權應該注意什麼

除上述情況外,執行到期債權還應注意:

1、到期債權的數額及利息的掌握和計算

利息是債權的孳息,它與債權是不可分割的。無論申請執行的標的額大於還是小於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執行中計算利息時,都不能按執行程序中的利息“雙倍”計算方法計算。因為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針對的是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中規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被執行人。另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不自覺的被執行人的一種帶有懲罰性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不適用此規定。對利息的計算,應該是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的利率計算。

2、到期債權經訴訟或仲裁

在執行中,常常遇到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正在訴訟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正在訴訟或仲裁中的被執行人的債權,到期債權尚在確認之中,在此期間不宜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應暫時中止執行,待裁判生效後再執行。已經法院判決或仲裁部分裁決的,應該可以執行。這類情況應視為是到期的無爭議的債權。對第三人在外地的,在執行中首先要協調好兩地法院之間的關係,及時通報執行的情況。

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讓民間借貸這種行為也越來越普遍,同時產生的債務糾紛也越來越多。為了避免風險,建議大家在出借錢款和討債時都要謹慎,必要時可以請律師協助處理。至於執行到期債權要注意什麼,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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