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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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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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向第三方執行到期債權嗎



    1、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的,如果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和第三方還有到期的債權關係,而且作為債務人的第三方有財產可供執行,那麼法院就能直接對第三方的財產進行執行,債權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法院作為其中的聯絡,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核實,之後再執行債權人的申請。無論是一個債務人還是多個債務人的認定,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後都應做出相關的迴應。若您還有疑問,請諮詢365律師網日照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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