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借款合同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8W

一、我國借款合同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什麼?

我國借款合同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是什麼?

判斷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標準,必須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認定。同時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首先須由違約方承擔主張責任,其主張後還須承擔能夠引起法院對違約金過高產生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在法庭對違約金過高產生合理懷疑後,法庭才能將舉證責任分配至守約一方當事人,由守約方承擔其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最後由法院根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進行判斷。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免除當事人對違約損失的舉證責任,因此對守約方的舉證要求不宜苛刻。

二、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否必須調整?

針對約定違約金過高,法院是否必須調整的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約定違約金的調整應堅持“以當事人申請調整為主要、以法院主動調整為例外”的原則。因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見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就應予肯定,法律理應充分尊重、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該條文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該條規定賦予了合同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調整的權利,但是這種調整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要主動提出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明確提出調整違約金的情況下,因合同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但當事人自願接受的,應視為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行使,法院不應主動代一方當事人行使主張。當然,如果合同當事人違約金的約定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時,即使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整,法院也有主動干預的必要。合同當事人一方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申請調整違約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確定違約金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予以適當減少。

同時,調整過高的約定違約金並不違反合同自由原則。以合同自由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現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權利,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違約金,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我們必須尊重,但約定的違約金應當合理,必須符合民法中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尊重當事人自由地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為了確保合同的誠信履行,防止當事人濫用合同自由原則,在約定違約金過高時進行國家干預是必要的,這也符合契約正義理論的要求。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約定違約金過高的調整一般是基於合同當事人的申請,法院行使的是有限度的干預權,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的自由處分的原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