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借錢不還可能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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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借錢不還可能坐牢

什麼情況下借錢不還可能坐牢

(一)拒不執行要坐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罪,情節嚴重的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判刑前提是借錢不還,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後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債務人拒不還錢,債權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還錢的證據,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債務人有錢最好及時還錢,別把債權人惹急了,否則到時間免不了牢獄之災。

(二)“借錢不還”型詐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會進行嚴格審查

(三)信用卡逾期不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二、借貸關係應該如何認定

(一)名義上是欠條但實際上是借條的情況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錢,拿到錢之後不寫借條而寫欠條,寫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錢,這種欠條實際上是借條。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借條的相關規則予以處理。即通過借條規則來判斷是否成立借貸關係。

(二)當事人想要履行還款義務但尚未履行,先打欠條用以表示其將來會履行歸還欠款的義務

在實踐中,有些借款人確實是因民間借貸欠出借人一定數額的借款,於還款期限屆滿之時仍未償還,因此出具欠條用以保證限期還本付息。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但是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此時仍應按照借貸關係來予以審理。即按照原借貸合同,由借款人履行原合同義務以解決糾紛。

(三)由其他債權債務轉化而來而非來源於借貸關係的欠條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供貨方把貨物交付給買受方,買受方沒有支付貨款,而是出具一張欠條,説明其欠出賣人多少欠款,並保證在約定期限內予以償還。

在處理由其他債權債務轉化而來的欠條時,法官應當首先搞清楚基礎的法律關係,然後責任基於基礎法律關係來判定,絕不能用處理簡單的借貸關係的方式來處理那些涵蓋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案件。

有的情況下,借款人借錢不還可能坐牢。具體包括不執行法院作出的判決、借款行為本身構成了詐騙犯罪的,這種時候,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來對借款人定罪處罰。而要是僅僅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話,那麼對借款人來講,一般是不會涉及到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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