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給付是哪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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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給付是哪一部分
首先明確一下什麼是加害給付,即是指因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給付行為。加害給付會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這時,受害人可以選擇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加害給付不僅僅是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不符合債務的規定,而且是指此種不符合債的規定的履行行為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損害。而加害給付作為一種特殊的違約行為。表現在債務人不僅實施了不符合債的規定的履行行為,而且此種履行侵害了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權益,因此,加害給付為附帶損害。即加害給付乃是指因債務人的不適當履行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損失。
在加害給付致債權人損害時,債權人究竟以何種根據請求債務人賠償,雖然學術對此有爭議,但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既可以以合同之債提起請求,也可以以侵權之債提起請求。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債權人可以選擇,但是一旦選擇就不可更改,同時兩種選擇各有優、缺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 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 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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