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賭債務事實的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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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有一種債權不受法律保護,這種債權就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賭債。那涉賭債務事實在法院中是如何來進行認定的?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分析介紹。

涉賭債務事實的的認定

涉賭債務事實的的認定:

此類案件事實認定的過程有其特殊性,作為被告的債務人往往是沉溺於賭癮不能自撥,或債台高築,長期在外避債,下落不明;或是經合法傳喚後,不出庭,不答辯,而且本身訴訟能力差,無力尋求法律援助,不能正確有效的行使答辯、舉證及質證的訴訟權利,造成原被告雙方實質上訴訟能力的巨大差別,不能形成有效的對抗和協同,不利於案件事實的真實重現;另外,由於事實上作為民間借貸的最重要證據——“借條”,一般不會註明債務的賭債性質,原告方或只有委託代理人出庭,或是原告到庭後陳述很少,而參與賭博的人又往往不願意出庭作證,被告除了自己的陳述幾乎不可能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的賭博性質。待證事實的隱祕性,案件證據的稀缺性,造成此類案件往往據以作出裁判的訴訟資料相當單薄,實踐中也比較容易發生問題。因此法院在審理中,很難對此類賭債的法律性質進行正確認定,這也導致了有很多看似借貸實為賭債的債務受到了法院的保護。

如果法院囿於證據規則,認為原告提交的欠條本身即能證明雙方存在合法有效借貸關係,被告不能提交有力證據推翻欠條,依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判決被告敗訴,那麼法院無意中即成為了賭博的“幫兇”,使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和尊嚴。

該類案件的特殊性質,要求法院在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在進行事實認定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證明責任的分配,應該按照證據規則的規定,實行原告舉證證明借貸關係合法有效,被告反駁借貸關係主張賭博債務並舉證證明;

2,強調原告的出庭及真實充分陳述義務,原告未到庭的,若無正當理由一般應予中止審理;另外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應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的時間、地點、在場人、詳細經過(包括給錢與出具欠條的詳細經過、先後順序及其他細節)、借款的來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約定等有關細節進行詳細充分説明;

3,法官在事實認定過程中應充分發揮職權探知職能,應結合原、被告雙方陳述以及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各自的職業,品行,另外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聯繫,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查詢聚眾賭博的查處情況,瞭解原、被告是否有參賭的前科,逐個調取與涉訴借款相關的證據,充分發揮間接證據和輔助證據的證明作用,判斷大量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債務的賭債性質。

4,隔離作證規則的運用。對於雙方當事人均提供多名證人出庭作證的情形,法官應有效運用隔離作證規則,引導當事人對證人進行隔離交叉詢問,結合證人作證情況,形成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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