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未成年人校園傷害類民事案件糾紛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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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未成年人校園傷害類民事案件頻繁發生,未成年人在校園裏人身受到傷害,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以及學業情況,家長、學校以及社會都應該一起行動起來,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本站為您整理以下對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解決未成年人校園傷害類民事案件糾紛的對策

第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

橫向聯動:堅持區法院與區教委、學校聯動提升各學校師生的安全意識。依託與區教委的法制共建合作,充分發揮區法院自身司法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為學校開設法制安全課普及安全知識、向學校提供法律諮詢、發佈典型案例促使學校認識並改進自身工作存在的不足。引導學生規範課上及課間行為,避免其從事一些危險性遊戲。提升學校師生的安全意識,最大限度預防校園傷害案件的發生,督促學校對安全管理與監督的責任。縱向聯動:堅持發揮上級法院對我院的司法指導作用,統一校園傷害類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在涉及未成年人法律規範尚未形成體系且不完備的情況下,對疑難複雜問題,以案例研討、專家論證等形式進行專題座談,深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法律對策,確保裁判尺度的進一步統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強化先行調解與調解優先機制。

一是可在立案前對受侵權一方進行法理説明,減少糾紛進入審判程序。把握糾紛化解提前的原則,以學校為主導,先進行內部調解,法院可提前介入使此類糾紛就地解決。二是融情、理、法於審判工作中,努力化解糾紛。法院可邀請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相關人員一同參與糾紛的調解。以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切入點,多做當事人工作,使其父母充分認識到調解制度對糾紛解決及未成年人成長的重要意義,忽視友情或是將孩子作為實現自己目的的工具,均是對孩子合法權益的侵害。在此基礎上適時開展調解工作,努力化解雙方矛盾。

第三,完善法律釋明機制。

科學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尋求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維護學校辦學利益的平衡。校園傷害案件裁判的原則在於明確學校承擔必要的侵權責任,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應充分考慮學校承擔責任的能力,裁判時應當明確各方責任的性質,涉及多方當事人時應當明確各方責任的分攤比例,學校承擔補充責任的,明確補充責任的限度,避免學校過多成為全部責任的實際承擔人。對於未成年受害人有過錯或者其父母沒有盡到謹慎的監護義務的,可以適當減輕學校的責任。另外,製作專門的權利義務告知書發放當事人,指導被侵權的未成年人父母合理為自己的子女維權,不濫訴亂訴。

第四,探索詢問涉案未成年人與當事人心理疏導機制。

在案件審理中,重視未成年人本人的訴求與意願。如果未成年人已滿十週歲,可以考慮將涉案未成年人傳喚到庭,詢問其侵權行為產生的基本情況,保障裁判的合理性,減少惡意訴訟或過度維權現象的發生。此外,在訴訟中,往往會出現受侵權一方企圖通過訴訟要求侵權方支付各種義務教育之外的費用,如上學擇校費、特長班費等。雖然多數費用屬於不合理或額外支出費用,但當事人認為法院都應當支持其訴求。部分家長在孩子受傷害時,內心並不真正考慮子女的健康成長,而是出於報復對方或顧及顏面等原因,全力爭取孩子“利益”。遇到此種情況時,應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及時進行心理疏導。一方面,降低侵權行為對未成年人的消極影響,侵權行為發生後,相關糾紛進入法律程序時,注意司法裁判將對未成年人產生的影響,隨時評估案件處理可能產生的效果。努力使受害人走出陰影;侵權人認識錯誤、認真改正。另一方面,對未成年人家長的心理進行疏導,讓受害人家長對侵權事實正確客觀看待,理智維權;使侵權人家長不迴避、不逃避侵權責任。

第五,健全輿情預估與宣傳長效機制。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充分了解輿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主動公開審理,審慎裁判,把負面輿情降到最低,以期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積極引導媒體正面宣傳,避免惡意炒作。學校要不怕事,不躲事。學生及家長要不鬧事,不生事。媒體要報好事,宣傳感人事。這裏要把握“兩個注重”:第一是注重時機。在六一兒童節、黃金週長假、寒暑假等特殊時期着重進行教育宣傳工作,力爭取得良好效果;第二是注重內容,將傳統文化與新時期倡導的校園文明相結合,使學生真正認識到校園傷害的嚴重後果,並積極規範其自身行為。

第六,對接保險理賠機制。

2008年,由教育部、財政部、保監會發出通知,決定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制度,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據前期調查瞭解,我區校方責任險已實現全覆蓋,但由於個別學生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或保險意識欠缺,學生個人投保校園傷害險尚未完全覆蓋,造成一定隱患。如果保險制度對學校和學生能夠事先實現雙覆蓋,在糾紛產生時,由保險公司介入其中,既能夠減輕學校與侵權學生的經濟負擔,又可以引導被侵權學生通過雙重保險的方法解決損害賠償問題。力求突破司法保護與保險救濟的事後性,將兩者有機銜接,使之雙前移,變校園傷害的事後救濟為事先預防和事後保障。最大限度地保護涉未成年人校園傷害類民事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他們健康快樂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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