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傷害事故中 - 學校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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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發生在校園內的事故,我們就稱之為校園傷害事故,在這類事故下學校往往會承擔怎樣的責任呢?相信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將為您詳細分析校園傷害事故的相關責任,供你參考。

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有哪些責任

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是負有監護職責,還是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一直是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中爭議較多的問題。

(一)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不負有監護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監護人一般應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親屬中產生,特殊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以上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學校作為學生監護人的可能性,學校也就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同時,學生進入學校學習、生活的期間,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監護責任轉移給學校,在通常情況下,學校不可能承擔起所有的監護職責,監護權也不可能全部自動地轉移給學校。學校承擔的職責是獨立的責任。另外,委託監護應有協議存在,家長送子女進校接受教育並不當然形成委託監護協議。因此,學校對學生不能承擔監護責任。

(二)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負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義務

學校與學生之間雖無有關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之書面協議,但從學校接受的對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來看,以社會一般觀念考察,學校也應盡到一般善良人應注意之義務,不能以其無事先約定而可以免除過錯責任。

(三)學校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

我國目前的學校多數為公立學校,屬公益性事業單位,學生家長交費讓學生上學,學生在校讀書,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和教育,學校履行的是一種社會義務。

雙方的法律關係歸責只能納入侵權行為法的調整範圍,如下:

1、學生在校期間的傷害結果是客觀存在的;

2、要確定學校的行為是否對學生關於法律上的人身權利構成侵權;

3、在確定學生的損害結果與學校的行為有無因果關係;

4、根據學校的過錯責任確定其所需承擔的民事責任。

(四)教師的批評教育等教育管理行為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和研究可以發現,如何評價教師的批評教育等教育管理行為是否違法是一個關鍵問題。學生作為未成年人,個體差異很大,這使得學校對學生的管理面臨着嚴峻的考驗,在此情況下,如隨意擴大教師行為違法性的認定,將會造成對學生錯誤言行的放縱,這對學生的成長及發展是有害的。而且,一般來講,學校在教學管理中,為教育學生而採取相應的教育措施與方法,不屬於法院主管範圍,法院不能判決學校及老師應該如何進行教學。

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是負有監護職責,還是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如果學生在學校內受到傷害,一般情況下,學校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於責任承擔的多少,要綜合各種因素去分析。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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