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連帶責任後怎樣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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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連帶責任後怎樣追償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連帶責任人在承擔了連帶債務後,如其實際承擔的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則連帶責任人依法可以向主債務人或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進行追償。
根據我國現行司法實踐,追償程序主要有兩種:
一是,未經法院審判的案件,連帶責任人直接依據合同協議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行使追償權;
二是,經法院審判的案件,連帶責任人根據生效裁判文書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如果生效裁判文書已經明確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後,可向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並載明瞭各連帶責任人責任份額的,則該連帶責任人無須另行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如判決文書沒有明確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則需另行起訴行使追償權。
民法典》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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