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被拘留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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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借錢不還是屬於民事債權債務糾紛,當事人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但是有些時候,我們看新聞會看到借錢不還的人被法院拘留了,這是怎樣回事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借錢不還被拘留的內容。

借錢不還被拘留是怎樣的

一、一般的借錢不還,不會有行政或者刑事處罰,只通過民事程序解決

借錢不還,其實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需要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者訴訟、仲裁的方式解決。屬於私法範圍之內,一般公法不予調整。

二、但是如果在原告起訴被告還錢,原告勝訴後,被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所以,法條規定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其實就是借錢不還的表現,經法院院長批准,是可能會被司法拘留的。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我們有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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