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借條效力大於欠條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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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借條效力大於欠條的效力嗎?

通常借條效力大於欠條的效力嗎?

一般情況下借條的效力要大於欠條的效力。如發生訴訟,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説明借款發生的事實經過即可。

欠條的法律證明力小於借條,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的,除了需向法院説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

如果如果欠款人提出抗辯,則持欠條人還需繼續向法院進一步舉證説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和事實而產生。正因為欠條成因的多樣性、不特定性和複雜性,才易於引起對方當事人的異議辯駁而使得當事人雙方糾纏不清,才使得欠條看起來不能夠產生“一錘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麼的“大”。

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係,並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於借款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於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二、個人借條內容手寫好還是打印好

民間借貸合同當然手寫的證明效力比較強。全文應當由債務人書寫並由債務人簽字(如果捺印更好),最好在借條中註明債務人的身份證號碼,並在借條後附帶身份證複印件(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在債務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上或背面書寫借條)。

由於打印的內容可以添附(如:在空白處繼續打印其他內容),因此,不適宜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方式。如果由債權人書寫欠條內容,而借條又保存在債權人手上,存在在空白處自己添附內容的可能性,因此,也不應當由債權人書寫。

三、規範的書寫借條應該做到以下方面:

1、意思表示真實、清楚,借款人簽字或按手印確認均可。法律並未要求必須按手印。由借款人手寫借條全文並簽字,不要打印;

2、借條內容表述準確,不要產生歧義;

3、要求寫清借款時間、借款用途(用途應合法不得是用於賭博等違法用途)、利息約定、還款期限;

4、貸款人交付錢款時,儘量不要現金交付,尤其是大額借款,要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進行,且對方的户名和借款人一致;

5、如對方信用或還款能力欠佳,可要求提供擔保或保證人。

備註:借款人是指債務人也就是需要借錢的人,貸款人指債權人即提供借款借錢給別人的人。如果雙方需約定事項較多,可在書寫借條同時,簽訂借款合同,進行詳細約定。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借條的法律效力是大於欠條的,因為借條上通常會直接表明借款的數量及原因,直截了當便於判斷,而欠條存在的原因可能五花八門,因此欠條具有一定的複雜性沒有借條直接明瞭,因此最好是有借貸款時直接用借條作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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