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名字寫錯讀音一樣影響借條的效力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一、借條名字寫錯讀音一樣影響借條的效力嗎?

借條名字寫錯讀音一樣影響借條的效力嗎?

1、借條名字寫錯讀音一樣一般不會影響借條的效力,如果只是名字出錯,則雙方可以重新籤借條,甚至無需重新簽訂,只需要在原來的借條上説明情況,並重新簽名,打上手指印或者蓋章,即可作為有效的正確的借條使用。

2、若是在還款期限才發現名字有誤的,債務人不還錢,那麼可以委託有鑑定資格的機構做文字鑑定,鑑定結論具有法律效率、故意錯寫名字,意欲侵吞,涉嫌詐騙犯罪

3、鬧到法院,債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姓名是同一個人

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債權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1)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 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係的存在,債權人可申請筆跡鑑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二、法院審理民間借貸需要注意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之中,債務糾紛是比較常見的,故此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在將自己的錢借出去之前,首先可以核實一下借款的一方是否有經濟償還能力,其次需要側面瞭解對方的信用狀況如何,然後再決定是否借錢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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