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債權人經常會遇到債務人延遲履行債務的情況,對於債務人延遲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對延遲履行部分的債務要求利息,那麼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一、關於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

第一種觀點認為,只以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基本債務數額作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等則不計入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基數。其理由是被執行人承擔了利息、違約金再承擔遲延履行利息,屬重複制裁。第二種觀點認為,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包括訴訟費用,都應當納入計算基數,因為訴訟費用的產生是因被執行人不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所致。第三種觀點認為,應以生效法律文書主文中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作為計算基數。遲延履行利息的產生是基於民事權利,不應包含訴訟費用。利息、違約金等是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孳息,屬於民事權利範疇,符合《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本律師同意第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混淆了利息、違約金與遲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責任形式,並不存在重複的問題。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與利息、違約金是兩種性質的金錢給付責任,利息、違約金是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實體法責任,而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是程序法上的責任,其是對不履行判決的懲罰。至於第二種觀點,律師認為不應將訴訟費計入遲延履行債務,因為預交訴訟費是民事訴訟程序對原告的要求,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被告並未因此受益,不產生孳息。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計算

1、執行中止階段是否計入遲延履行期間

有觀點認為,中止執行的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理由為,執行中止是指依法執行的案件,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而暫停執行程序的進行,待事由消失後,執行工作才繼續進行,故執行中止並非是被執行人的主觀故意所造成的。律師認為,遲延履行事實發生後,是否適用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要看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是否是由主觀意願所造成的。由於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是由主觀意願所造成的,應當適用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2、達成和解協議後未實際履行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

由於執行和解是權利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於是有人主張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間不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但是,實務中絕大多數和解協議未能得到履行是因為義務人的拖延而造成的,如果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間不計入遲延履行期間,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難以得到保護。律師認為,執行和解通常是權利人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為了增加債權儘快實現的機會而作出一定的讓步,當義務人不切實履行和解協議以致案件恢復執行時,不應當使權利人因為同意和解而遭受到實體權利的損失。因此,達成和解後未履行和解協議的,和解的期間應計入遲延履行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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