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未約定還要支付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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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未約定還要支付利息嗎

借條未約定還要支付利息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並寫有借條,二者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係。自然人之間未約定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在約定期間內不享有利息的權利,借款人逾期或者無約定期限的借款,經催收後才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可見,借款逾期後,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後的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既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又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從催告之日的第二天開始,才有權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二、借條沒寫利息要支付利息嗎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包括借條應寫明借款的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以及還款方式。合同法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民間借貸如果約定利息,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超過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對於借款合同原則上不存在利息(與貸款合同區別),利息是約定條款。假如當初沒有約定利息,主張索要利息可以寫入訴訟請求,但法院不一定支持。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如果是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借貸;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視為無固定期限借款,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人有權隨時清償,但要給必要的準備時間。但可以從第一次催款後計算利率,可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總之,在借條上沒寫利息的,如果債務人到期歸還,是不能要利息的;如果債務人到期沒有歸還,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自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開始,可以要求債務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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