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可以要求給付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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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利息的借款合同可以要求給付利息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中沒有明確利息,視為不支付借款利息,也就是該借款利息無需償還。這並不代表任何時候都不需要返還利息,根據《合同法》第(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211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借款到期的時候,如果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如期履行,則可能會產生逾期利息。根據合同法第61條,如果在借貸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根據借貸合同進行補充約定,約定利息標準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利息,雙方當事人予以簽字核對,該補充協議有效,利息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零四條
民法典》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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