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欠款不還利息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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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還利息怎麼算?

被人欠款不還利息怎麼算?

我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第一款中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主要明確了三點,一是對於逾期利息雙方可以單獨約定,如果約定的話就從約定,二是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而借款期間內有利息約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內的利息計算,三是無論是雙方約定還是按照借款期間的利息計算,都不能超過24%,為逾期利息設定了一個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來在借款合同或者公證債權文書中頻繁出現借款到期後,除了支付利息外,雙方還約定了支付違約金、手續費等情況,由於利息和違約金都是對不還錢的懲罰和補償,有重複的嫌疑,似乎不應該一併主張,但是這種約定又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不支持又有違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在實踐中比較混亂,為此該條作出了二者兼顧的選擇,既不否定違約金等費用,適當尊重雙方意思,又設置上限,避免出現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可謂兩全其美。

一言以蔽之,借款逾期不還一定會產生利息。如果雙方未能約定借款期內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如果約定有利息,按照約定繼續計算,如果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等費用,利息和違約金的總和不能超過年利率24%;無論是否有利息約定,逾期不執行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都要支付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雙倍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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