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還本不還利息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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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錢還本不還利息怎麼辦?

欠錢還本不還利息怎麼辦?

在本金還完尚欠利息的情況下,利息能否計算利息呢?

1、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

2、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對“利滾利”如何規定?

複利,是與單利相對應的概念,又叫“利滾利”,民間俗稱“驢打滾”,是指在借貸關係中,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目前,我國尚沒有法律專門對複利問題進行規定,關於複利的規定僅處於中國人民銀行的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層面上。

從形式上來看,將前款借款本息合併一起出具新的借條,可以看作雙方對以前已經發生的借款的結算和確認,是對以前債權、債務關係一次總的處理和新的認識。

二、《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羣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裁定應當載明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債權已受償和未受償的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理由,以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內容。

綜上所述,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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