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糾紛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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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民事債務糾紛就是基於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此時雖然解決方法有很多,但是大部分都是通過訴訟來處理的。此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有可能獲得有利判決,那麼民事債務糾紛的證據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民事債務糾紛的證據有哪些

一、民事債務糾紛的證據有哪些

(一)債務糾紛中原告需提供的證據

要想打好債務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債務糾紛中被告需提供的證據

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債務糾紛如何解決

債務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是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手續是:

1、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債務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基層人民法院。

2、債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申請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住所等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類別、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

有的債權人對通過訴訟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擔心分期還款的最後期限沒有到期就起訴,可能對已不利,這實質上是因對法律的不瞭解而產生的莫須有的恐慌,其實新頒佈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債權人在訴訟之前進行一些法律諮詢是必要的。

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後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在訴訟過程中,舉證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關鍵。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不能舉證,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所以,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顯得尤為重要。

在分析了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此時都知道民事債務糾紛的證據有哪些了吧。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那麼需要蒐集的證據就不同,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般被告方是不用進行舉證的。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雲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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