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成立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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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成立公司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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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牽扯法人夫妻需要共同償還嗎




    公司債務牽扯法人的,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償還應當根據具體債務情況而定,如果夫妻雙方均為公司法人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另一方證據證明該債務與己無關,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該債務系債務人個人債務



    《民通意見》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投資於公司的款項未經本人同意的,那麼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即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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