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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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成立的條件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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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有什麼條件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 債務必須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始於婚姻關係生效,終於夫妻關係終止;

第二, 債的主體可以是夫妻雙方也可以是夫妻中一方;

第三, 所付債務必須是為了家庭生活需要並用於家庭生活、生產經營。

大多數情況下,用於夫妻生活之間的債務,夫妻商定利用共同財產清還,共同財產不夠時在分別承擔份額。

夫妻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要求對屬於共同所有的債務一併作出處理。此時原則上是由雙方共同償還,通常先由共同財產進行清償,要是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由夫妻協商清償。而在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但是要注意,夫妻債務中如果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則就由夫妻一方個人承擔償還責任,對於另一方而言債權人沒有向其追討欠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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