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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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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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變更後原有債權債務的處理


1、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司自己獨立承擔對外債務,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是不承擔清償責任的。但要是公司股東、發起人、高管等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的話,則就會對相應的債務承擔責任。

2、關於公司債務的承擔,《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變更後,原公司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擔。公司所產生的債券債務並不一定跟隨法人的變動而變動,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對外的債權債務。公司法人的變更不影響公司償還債務和享有債權。

3、如果公司法人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存在惡意或者過失,那麼,在產生債務的時候,公司在承擔對外債務的同時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擔責任。即公司在承擔完債務後,可以向原法人追償。

4、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的公司要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與前任法定代表人簽定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但所籤協議僅為內部協議,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前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若其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即使法定代表人變更,也需要在出資不足部分對變更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5、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並經雙方確認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後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如變更後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如對外擔保責任、未在財務賬冊中體現的外欠款等)並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簽訂法人變更債權債務協議書是極其必要的,要簽署的內容主要涉及到股權轉讓這方面。當執行法人變更股權轉讓後,原有的債權債務是由原法人承擔還是由新法人承擔,要根據情況而定,待可商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襄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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