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公司無出資拖欠貨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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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出資拖欠貨款怎麼辦

股東公司無出資拖欠貨款怎麼辦?

一、限制股東權利

召開股東會,若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則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即可對該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自益權作出合理限制。則該股東僅能行使與其實際出資比例對等的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追究該股東的出資義務及違約責任

公司全面出資的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該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同時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要求該股東將未出資的股權內部轉讓

出資到位的股東可以與該股東協商要求其將未出資部分的股權內部轉讓,之後由受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司可以作減資處理

公司對此可以作減資處理,未出資到位的股東按減資後的註冊資本計算其應繳納的出資,則應繳納的出資金額相應減少。

注意:公司減資須履行相應的程序。

(一)召開股東會,按公司章程規定進行表決通過,若公司章程對此通過比例無特殊規定的,則按照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減資決議作出後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三十日內報紙上公告。

(三)公司內部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四)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五)修改公司章程並變更工商登記。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五、解除股東資格

該處理方式僅適用於該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經公司催告要求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或催告返還,仍未繳納或返還,經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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