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沒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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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沒抵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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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房產抵押

房地產作為抵押擔保而進行的民間個人借貸日趨活躍,但民間抵押引起的糾紛日益增多,民間借貸房產抵押中幾種情況值得注意。

1、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不簽訂借款合同,僅僅有借條,而借條內容過於簡單。以住房作為抵押,不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僅以口頭約定,極易產生糾紛。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的主張存在法律上的舉證困難,即便到了法院訴訟,有時也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為債務人的借款做擔保,不簽訂抵押合同。在實際操作中,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為保障自己的權益,約束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往往會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而且應當簽訂書面的反擔保合同,這樣,才能敦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於被凍結、執行。

3、民間借貸當事人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擔保時,不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僅僅將其自己住房的房產證交付債權人質押。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同時,由於不辦理登記,房管部門屢屢發現,在民間個人借貸中有製作假房產證交付債權人作為擔保的。

4、大部分民間借貸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現住房(許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擔保的。這就有可能造成債權的落空。

因此,專家建議,民間借貸抵押當事人,在發生借款時,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實借款人的房屋狀況,簽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併到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合同登記,領取他項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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