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原告僅有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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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原告僅有收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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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借貸原告僅有收條是否有效呢?

借條與收條雖然都是法律憑證,都反映了當事入之間一定的經濟關係,是當事人雙方為了證明經濟、事務往來的真實情況,並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後訂立的條文。但兩者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一、兩種文書的法律基礎不同。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借貸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由債權人支付錢款所引起的。收條是接收人收到錢款、物品後,向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證,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財產的行為收起的。
二、兩種文書反映的法律關係不同。借條明確反映了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借貸關係,收條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義務的憑證,接收人出具收條,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於法律或雙方約定的義務。
三、兩種文書載明的內容不同。從法理上講,借條實質上是一份簡化的借款合同。一個完整的借條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借款人、被借款人、金額、時間有無利息及利息計算標準等。收條一般具有五個要件:送交人、收取人、收取理由、收取內容及收取時間。
四、兩種文書的法律效力不同。由於借條實際上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後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出借人歸還借款,否則將承提相應的違約責任。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即收條並非是債的必然憑證。當事人一方僅憑收條是不能要求對方支付收條上載明的財產的。
五、兩種文書導致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原告起訴稱被告曾向其借款2萬元,由於不存在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和舉證責任免除的情形,依據“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對其訴請的這一事實應當負有舉證責任。而收條只能證明收到人民幣2萬元這一事實,至於這2萬元是否是基於借款關係,僅憑收條還達不到證據蓋然性標準。原告的舉證責任還沒有完成,仍須提供新的證據予以證實。
上訴就是民間借貸原告僅有收條是否有效的回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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