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僅以借條起訴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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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僅以借條起訴是合理的嗎?

原告僅以借條起訴是合理的嗎?

原告僅以借條起訴是合理的。在對方拒不償還到期債務時,如果當事人有借條,在追債時能夠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但是如果沒有借條,就需要收集其他能夠證明借款事實存在等方面的證據了。但是有些證據的收集並不簡單,必要的時候需要委託專業的律師處理糾紛,這樣能夠盡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持?

1、過期借條。從法律上講,沒有借條過期的説法,只有過了訴訟時效的説法。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有2年的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持。但在2年內,只要債權人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就將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自己曾多次向對方討要借款,訴訟時效未過,可以到法院起訴。

2、賭桌借條。因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實際上是以合法的借條形式來掩蓋違法的實質,這種借貸關係不應受法律支持和保護。

3、傳銷入會費。介紹別人加入傳銷組織,為收取入會費讓別人打下的借條,名義上是借款,實際上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護。

4、撕毀的借條。被撕毀的借條作為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書證原件,可採信度較低,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5、借條複印件。只持有借條複印件,不能與借條原件進行核對的確認借款真實性,且被告對借條不予認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迫寫下借條怎麼辦?

1、被脅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後,受害人應立即以受到“敲詐勒索”而報警,警方的辦案結果的調查結論可以作為解除欠條(借貸合同)關係的證據。

2行使撤銷請求權,受害者可以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不過該撤銷主張,需要舉證借條的出具是受到脅迫,該證據比、較難以蒐集。

3、在對方提起訴訟時積極應訴,就出借人是否實際支付借款等方面予以抗辯。

原告僅以借條起訴也是合理的行為,借條是證明雙方構成了婚姻關係的合法書面憑證,法律對其所具有的合法效力是給予認定的。除了可以提供借條作為證據之外,還可以向法院提供雙方的轉賬記錄和其他證人的證詞等作為證據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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