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讓人寫借條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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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讓人寫借條怎麼寫

一、一般情況下讓人寫借條怎麼寫

1、標題一定要寫“借條”二字,切莫被別人故意誤寫成“欠條”, 特別注意:雖然都是錢在別人那,但在法律上結果卻是完全不同的;

2、一定寫明“今借到現金元,註明大寫圓整。特別注意:核實大小寫相一致,如果大小寫數額不一致,司法實踐中會以大寫金額為準;

3、一定寫正確出借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同時一定要寫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避免發生糾紛時再去核實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問題;

4、如果不能確定要求借款人什麼時候歸還,建議出借人不寫歸還日期,這樣時效上可以保證20年,而不會由於一時忘記導致時效超過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寫上歸還日期與不寫歸還日期差別不大。

5、如果要求給利息,一定要寫明,法律規定:不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歸還時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二、借款遇到的糾紛如何處理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在民間進行借貸只要符合法律的規範性,那麼都是可以的,發生借貸的時候最好可以書寫一份借條。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而為了避免民間借貸的糾紛,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相應的借款憑證,以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協商或者是調解處理,或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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