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務不能被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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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務不能被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哪些債務不能被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1、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

2、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用於個人且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5、一方不合理的個人開支而產生的債務;

6、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法律准許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關係進行約定,也包括對債務的負擔進行約定,雙方約定歸個人負擔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約定個人債務,可以與財產所有的約定一併約定,也可以單獨就個人債務進行約定。舉債時沒有夫妻的共同約定,但是舉債之後對方配偶追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也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包括為保持配偶或其子女的生活產生的債務,為了履行配偶雙方或一方的生活保持義務產生的債務,其他根據配偶一方或債權人的請求確認為具有此等性質的債務。例如,購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繕房屋、支付家庭生活開支、夫妻一方或雙方乃至子女治療疾病、生產經營,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負的債務。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亦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丈夫欠債要不要夫妻承擔

丈夫欠債妻子是否承擔還款責任,關鍵要看丈夫借款的性質。

(一)如果丈夫借款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有償還責任;

(二)如果丈夫借款是用於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妻子對丈夫的借款並不知情,那麼這屬於丈夫個人債務,妻子沒有償還責任。

(三)如果丈夫的借款發生在結婚以前,那麼也是其個人債務,妻子不承還款責任。

(四)如果夫妻之間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麼,妻子也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承擔的債權債務是夫妻的共同債權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但並不是所有在夫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都是夫妻的共同債務,有一些債務雖然是以夫妻兩人的共同名義去承擔的,但是由於一方並不知情,或者這筆債務根本就沒有用於雙方的共同生活之中,那這類債務是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的。關於“哪些債務不能被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若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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