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間歇性精神病的 - 可以申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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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離婚?答案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三條就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具體如下:

一方有間歇性精神病的,可以申請離婚嗎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成立的目的,向對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

結婚後患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對方病情。

犯病方在治療後未得到明顯控制,而且可能會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即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且另一方也知曉其病情的,在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還有與其登記結婚。

3、一方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

即一方婚姻並沒有精神病,但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方經過治療後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癒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一種,就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會如何判決?

未患病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患病方為被告人,法院在訴訟中為被告指定代理人,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來判決,被指定的代理人無權替被告作出是否同意離婚的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

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來源,生活無法保障,作為非患病方在離婚時,應在財產分割以及經濟扶助上給予一定的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

在實踐中,法院也常常會判決非患病方給予患病方一定的經濟補償,而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以及一方的收入、家庭經濟狀況、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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