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對方有間歇性精神病為由訴請離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能以對方有間歇性精神病為由訴請離婚嗎?

能以對方有間歇性精神病為由訴請離婚嗎?

1、精神病也可以離婚。我國法律規定,每個人都擁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婚姻自由的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權利,尤其是離婚自由的權利。這不因對方是精神病就會被剝奪了離婚自由的權利。

2、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對方是精神病的,要想離婚,程序有點麻煩。你得先起訴變更監護人(因為我國法律規定,此種情況,配偶是第一順序的監護人),然後再去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該案例中涉及的精神病人,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那麼雙方不適合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同時,民政局也不會受理雙方的離婚申請。因為精神病人,沒有獨立甄別事務的能力。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可以看看出是可以以對方有間歇性的精神病當做理由來離婚的,離婚在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需要在雙方情願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但是如果一方有違反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另一方也是可以提出離婚訴訟的。一般情況如果違反了民法典肯定是可以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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