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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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債務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夫妻債務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對於夫妻債務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由借貸雙方負舉證責任。

2、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外所負債務,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主張債務是對方個人債務,夫妻一方需要盡到如下的證明責任:

(1)夫妻一方舉證證明債權人與舉債的一方在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明確約定為舉債一方個人債務的;

(2)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個人承擔的,夫妻一方需要對債務人知道此約定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仍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虛構債務和違法犯罪所負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為夫妻債務認定。

3、法院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依職權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不可以僅憑藉條、借據簡單認定。

二、具體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不論該債務是否與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關,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雖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的利益指向為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該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於債務被認定為是夫妻債務的情形,男女雙方都需要履行債務的償還責任。根據規定,男女雙方共同舉債、或者一方舉債之後另一方事後進行追認、以及雖然沒有追認但是借款用於家庭生活等的債務,就通常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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