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債務是否履行的舉證責任應由債務人承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證明債務是否履行的舉證責任應由債務人承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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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

一、債權人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就某一事實或者利益,當事人首先有其主張,若當事人未作主張,作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院,不能代一方當事人為主張,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由該方當事人承擔。就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案件來説,原告為求得勝訴,就其訴訟請求原因所作的主張,為原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原告的主張責任。防止受到不利判決的危險,須進行各種抗辯或防禦,其主張各項抗辯或防禦的原因,乃被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被告的主張責任。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二、債務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但是並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歸屬於義務,但是並沒有規定“答辯失權”的法律後果。如債務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時效問題的抗辯,時效是否超過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又不成立,於是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債務人經過諮詢,發現了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其又以一審的證據為基礎以訴訟時效超過為理由提出上訴,由於法律沒有限制債務人抗辯的時間,二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在審查的時候債權人主張時效曾經中斷,該主張是針對債務人新主張的主張,就該主張債權人會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此時債務人往往又會以債權人的證據不屬於新證據且已經超過舉證時限為由不予質證,法院此時若強行質證又苦於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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