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城東支行與無錫福濤物資有限公司、無錫聯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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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城東支行,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錫滬中XX。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城東支行與無錫福濤物資有限公司、無錫聯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

負責人石X起,該行行長。

委託代理人張鈞、張文,江蘇創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福濤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錫北鎮XX(寶鼎鋼材市場內)。

法定代表人鄭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無錫聯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錫北鎮XX。

法定代表人鄭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無錫市寶丰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錫北鎮XX。

法定代表人鄭XX,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鄭XX。

被告鄭XX。

被告葉XX。

被告毛XX。

被告呂XX。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城東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城東支行)與被告無錫福濤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濤公司)、無錫聯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銀公司)、無錫市寶丰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丰鼎公司)、鄭XX、鄭XX、葉XX、毛XX、呂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建行城東支行訴稱事實:

1、主債務情況:貸款人是福濤公司;貸款於2012年11月21日發放,於2013年11月20日到期;貸款本金1000萬元已歸還XXX.3元,期內利息已付清;期內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5%,逾期貸款利率為期內利率上浮50%。福濤公司應承擔建行城東支行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62687元。

2、人的擔保情況:聯銀公司、寶丰鼎公司、鄭XX、鄭XX、葉XX、毛XX、呂XX為福濤公司在案涉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請求法院判決:

1、福濤公司立即向建行城東支行歸還貸款本金XXX.70元並償付逾期利息(計算至2014年5月22日為475841.49元;以XXX.70元為基數,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再上浮50%的標準計算)及承擔建行城東支行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62687元;

2、聯銀公司、寶丰鼎公司、鄭XX、鄭XX、葉XX、毛XX、呂XX對福濤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福濤公司、聯銀公司、寶丰鼎公司、鄭XX、鄭XX、葉XX、毛XX、呂XX未到庭、未答辯、未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建行城東支行訴稱事實有貸款合同、保證合同、貸款轉存憑證、委託代理協議、律師費收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證實,被告福濤公司、聯銀公司、寶丰鼎公司、鄭XX、鄭XX、葉XX、毛XX、呂XX未到庭答辯,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無錫福濤物資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城東支行歸還貸款本金XXX.70元並償付逾期利息(計算至2014年5月22日為475841.49元;以XXX.70元為基數,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再上浮50%的標準計算)及賠償律師代理費損失16268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無錫聯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無錫市寶丰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鄭XX、鄭XX、葉XX、毛XX、呂XX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確定的無錫福濤物資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7224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三項合計77846元,由福濤公司、聯銀公司、寶丰鼎公司、鄭XX、鄭XX、葉XX、毛XX、呂XX共同負擔(建行城東支行同意其預交的上述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由福濤公司、聯銀公司、寶丰鼎公司、鄭XX、鄭XX、葉XX、毛XX、呂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八份,上訴於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户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户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

審 判 長  陸XX

審 判 員  陸XX

人民陪審員  孫XX

書 記 員  金XX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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