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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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擔保責任的確認

民事判決書

( 2017)桂0 2民初1 2 3號

原告:李X。

委託訴訟代理人:韋柳雪,廣西同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X

被告:柳州市XX公司,住所地:廣西柳州。

法定代表人:黃X。

訴訟代表人:XXX,柳州市XX公司管理人。

原告李X與被告M、被告柳州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 0 1年8月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韋柳雪,被告暨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鄭X償還人民幣6 0 0萬元及利息3 2 4萬元(借款利息暫計算至2 01 6年1 2月2 5日)此後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清本金時止;2、判令被告XX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判令被告鄭X、被告XX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被告鄭X系被告XX公司的股東之一。原告李X於2 01 3年1 2月1 3日借給被告鄭X人民幣3 0 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月利息為1%,逾期歸還的利息則為2%。2 014年6月2 4日,原告李X再次借給被告鄭X人民幣3 0 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月利息為1%,逾期歸還的利息則為2%。被告XX公司於2 01 4年6月2 4日向原告李X出具擔保書,言明對上述債務本金、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 0 1 7年2月5日,經原告李X告與被告鄭XX、被告XX公司友好協商,對上述兩筆債務從201 3年1 2月起至2 0 1 6年1 2月2 5日所產生的利息,進行了核對、清算,並書寫《利息清算》,該清算單上載明:2 0 1 3年1 2月起至2 0 16年1 2月2 5日所產生的利息3 2 4萬元,利息計算最終以借款還清為止。被告鄭X在該清算單上簽字確認,同時,被告XX公司仍以擔保單位的身份加蓋了公司印章。2 0 1 7年2月1 0日經案外人陳XX的申請,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柳州市XX公司案,作出( 2016)桂02破申4號決定書,指定XXX作為柳州市XX公司的破產管理人。2 0 1 7年6月,原告李X向被告XX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申請確認上述兩筆借款為破產債權,但管理人認為被告XX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未予以確認。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如所請。

被告鄭X辯稱,我方向原告李X借款是事實,有部分款項已經歸還,利息應該按照尚欠款項計算。

被告XX公司辯稱,根據被告XX公司出具的擔保書,被告XX公司就本案訴訟的兩筆借款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依法應當為主債務期限屆滿六個月內,由於原告李X在保證期間內未向被告XX公司主張債權,被告XX公司依法免除保證責任。

原告李X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的證據有:1、201 3年1 2月1 3日借條、2 01 3年1 2月1 3日借款利息約定、2 01 3年1 2月1 3日農村信用合作社電匯憑證、2 0 1 4年6月2 4日借條、2 0 1 4年6月2 4日借款利息約定、2 01 4年6月2 5日XXX轉賬業務憑證各一份,擬證明原告李X、被告鄭X之間的借貸關係真實存在,原告李X已經履行出借義務,雙方就利息進行了約定;2,擔保書一份,擬證實被告XX公司對本案債務承擔擔保責任;3、利息清算單一份,擬證實原告李X、被告鄭X對雙方之間的債務所產生的利息進行清算,及被告XX公司對擔保責任進行確認;4、債權審查確認表、對債權審核異議的答覆複印件各二份,擬證明原告李X向被告鄭X、被告XX公司主張權利,被告XX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對該債務不認可;5、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證據6的真實性、合

法性沒有異議。

被告鄭X就其辯解提交的證據有:1、中國XX銀行賬户交易明細一份,擬證明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內被告鄭X已經歸還了借款210萬元;2、XXX轉賬業務憑證、原告李X出具的證明各一份,擬證明被告鄭X就第二筆借款已經歸還了2 0 0萬元。

原告李X質證稱:對二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據1的證明目的有異議, 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李X轉賬210萬元並非歸還2013年12月13日的借款。原告李X、被告鄭X雙方2014年4月1 7日、2015年2月4日分別就該筆借款達成了兩次借款延期的意思表示,也清晰記載延期借款的時間,兩次延遲借款的時間均發生在被告鄭XX所述的2 0 1 3年1 2月2 7日還款之後,明顯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已經歸還了該筆借款則沒有必要兩次達成延期的意思表示,對其證明性不認可;證據2認可歸還2 0 1 4年6月2 4日的借款,但應當扣除相應利息後才算還本金。

被告XX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目的沒有異議。

被告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分析和認定:各方當事人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至於其證明目的是否成立,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結合全案證據,本院依法查明以下法律事實: 201 3年12月13日,被告鄭X出具《借條》、《借款利息約定》各一份,分別載明“今借到李XX現金人民幣叁佰萬元整(¥3,0 0 0,0 0 0元)是實”, “今借到李X人民幣叁佰萬元整。借期為陸個月,月利為1%,超期歸還的超期的月利息為2%"。同日,原告李X向被告鄭X尾號為6 0 07的銀行賬户轉賬2,8 0 0,0 0 0元。2 0 1 4年4月1 7日,被告鄭X在該《借條》上備註“同意延期到2 0 1 4年元月1 3日是實”。2 0 1 5年2月4日,被告鄭X再次在該《借條》上備註“借款繼續延期到2 01 5年2月4日”。

2 01 3年1 2月2 7日,被告鄭X向原告李X轉賬2 1 0萬元。

被告鄭X稱該筆款項系償還本案借款,原告李X認為該筆款項系雙方當事人的其他經濟往來。

2014年7月3日,原告李X出具《説明》,認可收到2014年7月3日轉入文M利賬户的2 0 0萬元。

2014年6月2 4日,被告鄭X出具《借條》、《借款利息約定》各一份,分別載明“今借到李XX現金人民幣叁佰萬元整……此資金用於銀行過橋,借款日期2 01 4年6月2 4日-2 014年7月2日止……逾期不還每天支付貳萬元……,,“今借到李X人民幣叁佰萬元整。借期力1 2個月,月利為1%,超期歸還時,超期的月利為2%"。何XX在前述《借條》上作為見證人簽字。同日,被告鄭X向原告李X尾號7 2 7 6的銀行賬户轉賬2,9 0 0,0 0 0元。

2 01 4年6月2 4日,原告李X、被告鄭X、被告XX公司共同簽訂《擔保書》,載明“李X先生:你借給鄭X借款本金陸百萬元整,於20 1 3年1 2月1 3號借款3 0 0萬元,2 0 1 4年6月2 4日借款3 0 0萬元,本公司願意為此借款本金、利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承諾連帶償還責任。”原告李X在出借人一欄、被告鄭X在借款人一欄、被告XX公司在擔保單位一欄簽字蓋章。

2 0 1 7年2月5日,經原告李X、被告鄭X、被告XX公司共同確認,2 0 1 3年1 2月1 3日借款至2 0 1 6年1 2月1 3日的借

款利息合計為1 4 4萬元;2 0 1 4年6月2 5日的借款到2 0 1 6年1 2月2 5日的借款利息合計為1 08萬元。

另查明,本院於2 01 7年2月1 0日作出( 2016)桂02破申4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申請人陳XX對被申請人柳州市XX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借款的借款本金及

利息應當如何認定?二、被告XX公司是否應對涉案債務承擔共

同清償責任?三、被告應償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應當如何認定?

關於爭議焦點一,2 0 1 3年1 2月1 3日《借條》約定的借款金額為3 0 0萬元,原告李X向被告鄭X轉賬的金額為2 8 0萬元;2 0 1 4年6月2 4日《借條》約定的借款金額為3 0 0萬元,原告李X向被告鄭X轉賬的金額為2 9 0萬元。原告李X稱其餘3 0萬元系通過現金支付,現金的來源為銀行取款,但原告李X未能提供取款憑證及交付現金的相應證據。尤其是2 0 1 4年6月2 4日的借款3 0 0萬元,被告鄭X於2 01 4年6月24日即出具《借條》和《借款利息約定》載明“今借到”現金3 0 0萬元,然而原告李X卻是於之後的2 01 4年6月2 5日才通過轉賬的方式向被告鄭X支付借款。可見原告李X提交的《借條》和《借款利息約定》載明的內容與雙方借款的實際情況並不完全相符,不以單獨作為認定原告李X已實際交付借款的依據,原告李X仍負有進一步舉證證實其已足額支付借款的舉證責任。原告李X未能舉證證實其已足額向被告鄭X支付60 0萬元借款,故本院認定涉案借款的金額分別為2 8 0萬元、29 0萬元。

兩筆借款均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為月利率為1%、逾期利息的

利率為月利率為2%,均未超過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關於爭議焦點二,涉案兩筆借款發生後,被告XX公司於2 0 1 4年6月2 4日簽署擔保書,承諾為涉案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庭審中被告XX公司認可曾為涉案債務提供擔保的事實,但認為原告李X的訴請已超過擔保期限,被告XX公司應免除擔保責任。

對此本院認為,被告XX公司於2 01 4年6月2 4日在《擔保書》上加蓋公章後,又於2 01 7年2月5日在原告李X與被告鄭X對賬的利息清算單上“擔保單位”一欄加蓋公章,應視為被告XX公司對涉案債務擔保責任的重新確認,被告XX公司的擔保責任應自2 01 7年2月5日起計算六個月。原告李X於2 0 17年7月2 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並未超過保證期限,被告XX公司應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三,因原告李X主張的兩筆借款的金額及出借時間均不一致,故奉院分別對該兩筆借款進行認定:

(一)2 0 1 3年1 2月1 3日的借款本金為2 8 0萬元,被告鄭X稱其已於2 013年1 2月2 7日還款2 1 0萬元,並提交了轉賬記錄予以證實;原告李X稱被告鄭X向其轉賬的2 1 0萬元中2 0 0萬元為償還借款本金,1 0萬元為支付借款利息,之後原告李X又於2 01 4年3月1 2日向被告鄭XX出借了1 8 8萬元借款因此雙方並未對借條進行修改。對此本院認為,首先,被告鄭X未能提交證據證實2 0 1 4年3月1 2日轉賬的1 8 8萬元是雙方當事人的其他經濟往來;其次,在被告鄭X向原告李X轉賬2 1 0萬元後,被告鄭X在2 0 1 4年6月2 4日的《擔保書》中仍認可2 01 3年1 2月1 3日的借款為3 0 0萬元。綜合以上兩點,原告李X的陳述與本案證據更為吻合,本院對原告李X的陳述予以採信。

2 01 3年1 2月1 3日至2 01 3年1 2月2 7日期間的借款利息為1 3,066.7元(2,8 0 0,0 0 0元×1%÷3 0天×1 4天),故該筆借款至2 0 1 3年12月2 7日尚欠的借款本金為7 1 3,066.7元[2,8 0 0,0 0 0元一(2,1 0 0,0 0 0元-13,066.7元)]。2 0 1 3年1 2月2 8日至2 0 1 4年3月1 1日的借款利息為1 6,875.9元(7 1 3,066.7元×1%×2個月+ 713,066.7元×1%÷3 0天×1 1天)。

原告李X於2 0 1 4年3月1 2日又向被告鄭X出借借款1,8 8 0,0 0 0元,故從2 0 14年3月1 2日起借款本金變為2,5 9 3,066.7元(1,8 8 0,0 0 0元+713,066.7元)。按原《借條》約定的借款朝限六個月履行,借款期限至2 0 1 4年6月1 3日屆滿,故2 01 4年3月1 2日至2 0 1 4年6月1 3日的借款利息為7 8,656.4元(2,5 9 3,066.7元×1%×3個月+2,5 9 3,066.7元×1%÷3 0天×1天)。逾期之後的借款利息,應自2 0 1 4年6月1 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

由於本院已於2 01 7年2月1 0日受理被告XX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故被告XX公司擔保的利息應計算至2 0 1 7年2月1 0日止。 共計1,7 4 9,908.9元[16,875.9元+78,656.4元+(2,5 9 3,066.7元×2%×3 1個月+2,5 9 3,066.7元×2%÷3 0天 ×2 7天)]。之後的借款利息,仍應由被告鄭X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二)2 01 4年6月2 4日借款的金額為2,9 0 0,0 0 0元,被告鄭X於2 01 4年7月3日償還2,0 0 0,0 0 0元,雙方當事人對該2,000,000元系償還借款本金還是支付借款利息存在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先抵充借款利息,2 01 4年7月3日被告鄭X尚欠的借款本金為9 08,7 0 0元[2,9 0 0,0 0 0元一(2,0 0 0,0 0 0元-2,9 0 0,0 0 0元×1%÷3 0天×9天)]。該筆借款的借款期限至2 0 1 5年6月2 3日止,故2 01 4年7月4日至2 0 1 5年6月2 3日的借款利息為1 0 5,712.1元(908,7 0 0元×1%×1 1個月+908,7 0 0元×1%÷3 0天×1 9天)。逾期之後的借款利息,應自2 01 5年6月2 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

由於本院已於2 0 1 7年2月1 0日受理被告XX公司的破產清

算申請,故被告XX公司擔保的利息應計算至2 0 1 7年2月1 0日

止。共計4 6 1,316.7元[105,712.1元+【9 0 8,7 0 0元×2%×1 9

個月+908,7 0 0元×2%÷3 0天×1 7天)]。之後的借款利息,仍

應由被告鄭X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

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X向原告李X償還借款本金2593,066.7元及借款利息1749,908.9元(該利息計算至2 0 1 7年2月1 0日止,之後的借款利息,仍應由被告鄭X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鄭X向原告李X償還借款本金9 08,7 0 0元及借款利息4 6 1,316.7元(該利息計算至2 0 1 7年2月1 0日止,之後的借款利息,仍應由被告鄭X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付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市XX公司對被告鄭X應承擔的第一項債務中的借款本金2,5 9 3,066.7元及借款利息1,7 4 9,908.9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柳州市XX公司對被告鄭X應承擔的第二項債務中的借款本金9 08,7 0 0元及借款利息4 61,316.7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 6,4 8 0元(原告李X已預交),由原告李X負擔2 9,4 3 5元,被告鄭X、柳州市XX公司共同負擔4 7,04 5元。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

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

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

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按上訴請求的數額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賬號:20-0173XXXX03777,開

户銀行:中國XX銀行南寧市萬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

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周XX

審 判 員 丘XX

審 判 員 朱XX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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