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舉債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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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舉債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一、夫妻一方舉債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舉債共同債務是根據雙方當事人不成的情況之下,人民法院是需要對於債務進行認定,然後再能夠處理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國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定是什麼?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一方所欠下的債務,但是這樣的一種債務是屬於家庭方面的一些支出的,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擔這個債務。當然了,雙方當事人關於這個問題也是可以作出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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