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債權債務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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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債權債務期限是多久?

公司的債權債務期限是多久?

債務期限是分為短期時效以及長期時效的,不同的時效期限是不同的: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很顯然,在公告期後才對債權債務進行了最後的了結,才能夠進行最後的審計。

二、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於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於人於已有利或於人無損、於已有利。

債權債務的公告期限簡單的來講應該是兩個月,債權人有權在這段時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將自己的債權予以申報,並且對自己主張的事情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在債權債務的履行中,當然,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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