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裝修的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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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裝修的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裝修的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個人借錢裝修只要是裝修婚後的房子那麼這個可以被認定為共同的債務,但如果裝修的是屬於婚前的房子或者是屬於個人名下的房子而且另一方不知情,那麼這個債務就會由自己來進行承擔。

只要是屬於婚後的房子裝修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同樣也會按共同債務來進行處理;由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裝修款屬於為家庭生活所負擔的債務,所以是共同債務需要雙方一起承擔。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夫妻離婚時,先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不夠的,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是怎樣的?

(一)夫妻間有約定的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可約定債務各自承擔。這時候夫妻中的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以所負債務的一方的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二)無約定的情況

1、共同債務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2、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當然,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往往這種情況是因為另一方沒有錢,或是找不到對方的人,即使你償還了債務,能找另一方要,也很難。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是否屬於共同的債務只要確定個人借錢的用途就可以進行判定,對於債務只要是屬於在婚後所借而另一方也知情那麼就可以被認定為共同的債務,從而會由共同來進行承擔,所以,債務的償還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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