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被執行牽涉配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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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人被執行牽涉配偶嗎?

擔保人被執行牽涉配偶嗎?

擔保人的配偶是否承擔責任,應當根據擔保物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定。在擔保人既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配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各自清償,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的款項沒有用於家庭使用的情況下,應認定擔保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的除外。

現在的理論上一般認為擔保之債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出現特殊情況,但是夫妻一方對外負債並且經過法院判決的,其家庭財產中理論上有一般是屬於其中一方的,這時可以要求其家庭以一半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這個是理論分析,實際操作障礙在於此時需要幫助別人分家。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擔保人的情況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在我國的相關規定當中,只有個人的合法財產是不能作為擔保並申請強制收回的。對於共同財產來説,其在擔保的過程當中就屬於公共的執行部分,所以檢察機關對其擔保部分也就擁有了強制執行的權利。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哪些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對外充當擔保人,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做抵押,當然這個應當和對方商議,或者其擔保的事項涉及到家庭經營方面。這種情況下,一旦債務人違約,作為擔保人就應當履行責任,用夫妻共同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擔保責任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擔保事項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涉及到擔保的具體事項處理,也是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根據實際來進行辦理。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其實都是會遇到夫妻一方為其他的民事主體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擔保責任的承擔也是有一定的限度和範圍的,並且如果是夫妻之間嚴格的約定夫妻財產的用途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知曉的,是可以對抗債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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