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和配偶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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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訴訟申請。

被執行人和配偶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2、受理。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民事庭受案後,向對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3、調解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離婚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

4、判決。調解作為離婚訴訟的一個必要環節,民事訴訟法對其並沒有明確的期限限制,但是法院在處理有關案件在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時,應該儘快判決。此外還應該堅持調解合法原則,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不得違法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調解是必經程序,但是關於調解的時間法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法院調解離婚需要的時間包含在訴訟離婚期限中,不同的離婚案件,調解離婚的時間也不同。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的一種,民事訴訟有兩種審理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的六個月內審結。

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離婚訴訟的案件的處理的規定,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離婚訴訟的財產權益的分配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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