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到期用寫過另一張借條簽名合成新借條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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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到期用寫過另一張借條簽名合成新借條可以嗎?

一、借條到期用寫過另一張借條簽名合成新借條可以嗎

不可以,需要重新書寫;

“借條”不僅表明在出借人與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同時還能表明債發生的原因,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債權,且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

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二、債務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儘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製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判決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條到期如果雙方還存在有債權債務的關係,那麼債務人就需要重新寫一份新的借條,不能與其他的借條簽名併合成新的借條,這樣雙方的利益都不能獲得保護,借條是屬於債權債務最重要的賃證,一定要按正規的來進行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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