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哪些證據婚姻關係訴訟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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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關係訴訟終止需要什麼證據?

需要哪些證據婚姻關係訴訟能終止

一般婚姻關係訴訟終止是指訴訟離婚,需要以下幾種類型的證據:

1、如果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醫院鑑定證明,提出相關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等行為的,需要提交村委會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犯罪行為的,需提交相關判決書;

3、若涉及重婚行為的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相關結婚證、居住證明、居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據等,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出生證明。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其他婚姻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婚姻關係終止的原因有三種:

1、配偶一方死亡;

2、夫妻雙方離婚;

3、法院宣告婚姻被撤銷。

其中上述的配偶一方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具體為: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2、因配偶一方被法院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雙方的婚姻關係因一方死亡而終止,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而夫妻關係屬於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以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

但在實踐中,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其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而宣告死亡則有相關限制,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

因此在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也不需要法院判決離婚,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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