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人會議通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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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人會議通訊稿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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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破產債權人

破產債權人是指在破產宣告前已成立並且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要求破產人履行債務請求權的人。  破產債權人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破產宣告前享有債權。如果是基於破產宣告後的原因對破產財團享有債權,則為財團債權人。  (二)必須享有財產請求權,即必須享有金錢債權或可以金錢估算的債權。  (三)必須享有對人的請求權,即沒有物的擔保,而從債務人一般財產中受清償的請求權。對物的請求權只是破產法上的別除權。  (四)必須享有對可以強制執行財產的請求權。不受法律保護和不能訴求的債權(如自然債權),不是破產債權;可以訴求,但債務標的不能強制執行,也不能成為破產債權,其債權人都不是破產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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