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單能否證明欠款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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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單能否證明欠款法院判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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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法院判決後如何計算利息

在判決書生效後,執行判決書的,利息按判決書的數額計算支付,遲延執行的,按照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強制執行。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未確定的,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於債務人尚未清償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乘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乘以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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